太阳集团1088vip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永职院发[2023]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维护科研诚信,规范学术行为,弘扬科学精神,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永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永科发[2020]15号)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是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的责任机构,由学术委员会、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处等部门组成,负责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核等工作。
第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学校应当将科研诚信作为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科研诚信记录,在职称评聘、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科研诚信考核。
第三章 举报和受理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工作。
第九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举报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者可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一条 调查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情况。
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下列涉及本校人员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学校应主动受理。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
第四章 调 查
第十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举报受理后,调查组应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调查组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学术委员会组成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
第十六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与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第十九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处 理
第二十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由调查组按程序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对科研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调查组应向被处理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二)情节较重的,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终止或者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三)情节严重的,3~5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称职务;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6~10年直至终身取消其推荐担任评审专家、申报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二十六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为其澄清、消除不良影响。
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学校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第六章 复 核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或者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学校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
决定受理的,学校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举报人或者被处理人对复核决定不服,可向湖南省教育厅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
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太阳集团1088vip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永职院发[2014]2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