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1088vip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永职院发[2022]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规范管理,激发我校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18]1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以“太阳集团1088vip”名义申报(含联合申报),由各级政府科研管理及规划部门立项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配套经费是学校为支持并确保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顺利完成而配套或资助的经费。
第三条 凡以学校名义申报取得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配套资助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三种。
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艺术基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科学技术部的项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其他一律不作为“国家级科研项目”列入。
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国家科学技术部除外)的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类项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类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的项目、湖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项目、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子课题以及项目发布部门在立项文件中明确认定为省级项目的科研项目,其他一律不作为“省部级科研项目”列入。
市厅级科研项目包括:湖南省语言文字应用研究专项课题、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湖南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湖南省各厅局(科学技术厅除外)的项目、永州市社科基金项目、永州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永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其他一律不作为“市厅级科研项目”列入。
第五条 学校对以“太阳集团1088vip”为第一申报单位且项目负责人为我校人员获得的立项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给予配套经费。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不予经费配套。
第六条 纵向立项资助科研项目按如下标准给予配套资助:
1.国家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按1:2配套;
2.省部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按1:1.5配套;
3.市厅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按1:1配套。
若立项科研项目学校已经资助科研经费,则在配套资助经费中扣除其已获学校资助金额。
第七条 获得立项不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按如下标准给予资助:
1.国家级立项不资助项目给予3万元的资助;
2.省部级立项不资助项目给予1万元的资助;
3.市厅级立项不资助项目给予0.5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未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学校不资助项目经费。
第九条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子课题要获得学校的认定,要求在该国家级项目的立项批文中要有我校名称且标注子课题负责人所承担的具体任务。
主持校外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子课题,要求该子课题直接划拨进校经费应在2万元以上,否则不能获得相应层级的校内配套资助。
第十条 对于同一科研项目若已获学校科研基金资助,同时获得校外国家级以下立项不资助项目,学校不再给予资助;若同时获得校外国家级以下立项资助项目,在配套资助经费中扣除其已获学校资助金额。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使用的基本依据。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科目一般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在编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时,直接费用中除单价为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间接费用不再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由科研管理部门直接核定。
第十三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维护,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数据采集、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不含商业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除专家咨询费以外的劳务费。
第十四条 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等两类。
(一)管理费:是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执行过程管理、中期检查、验收结题等各类科研管理费用的支出。
管理费的提取金额,对于批准立项部门有文件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相应文件执行;对于批准立项部门没有文件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从科研项目总经费中按5%一次性提取,并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管理。
立项不资助纵向科研项目的资助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二)绩效支出:绩效支出用于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充分发挥绩效激励作用、体现科研人员价值而安排的人员费用支出,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根据项目执行进度、绩效完成情况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发放。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社会科学等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十七条 简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调剂手续,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十八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类、湖湘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类项目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耗材等采购流程,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科研仪器设备、耗材或科研服务(如软件开发、印刷项目、教学资源开发等),其中预算金额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采购或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提交学校采购招标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于在基层偏远山区(林区)的季节性劳务用工费用,无法办理银行卡汇款业务的,可以不通过银行转账,按照审批程序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科研业务差旅费的支出按照《太阳集团1088vip科研差旅费管理办法》(永职院发[2020]3号)执行。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野外科考、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由出差人员统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须填写《太阳集团1088vip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表》(见附件1)和《太阳集团1088vip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表》(见附件2),劳务费和绩效支出必须发至本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中需支付专家咨询费,其具体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学部委员、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第二十三条 简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报账审批流程,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
报账审批流程为:项目经办人办理→项目负责人确认→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计划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造表确认、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二十五条 为切实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各二级部门要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在学校财务部门的指导下,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所有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报销票据要求必须符合《太阳集团1088vip经费开支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章 科研经费决算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包括资助经费和配套经费,下同)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科研项目,首笔资金拨付金额为科研经费总额的30%,在通过中期检查后可报销50%的科研经费。科研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首笔资金拨付金额为科研经费总额的40%,在通过中期检查后可报销70%的科研经费。已办理结题手续或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凭项目结项(或结题)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科研经费结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上交年度进展报告的科研项目,暂停科研经费开支。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结题验收的项目,或经批准延期后仍不能结题验收的项目,学校收回给予该项目的所有资助经费。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撤销的项目,下拨经费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资助经费由学校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学校使用,在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原则上由原项目负责人优先使用。
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
第三十条 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实行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问责和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制定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科研经费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严禁通过合作、协作经费方式套取资金;严禁以发放劳务费名义套取资金;严禁用于与本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严禁用于应由个人及家庭负担的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严禁截留、挪用、侵占科研经费;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严禁列支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明确不得列支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科研人员如有违反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太阳集团1088vip纵向和自立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永职院发[2021]8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变化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