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将我院2016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
1、评选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思想品德考核为优秀。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单科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平均分90分以上(含90分)。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10月14日):凡是我院全日制三年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制高职五年级的学生,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向所在系部申请,学生申请理由少于200字,推荐理由、院系意见少于100字且统一打印,凡签名之处必须亲手签写。
(2)综合评审(10月15日-10月16日):各系部根据学生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纪校规等具体情况,按照评选条件对学生进行评审。
(3)填写表格(10月16日):各系部组织初评合格的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以上材料均需纸质表和电子表)。
(4)资料汇总(10月16日):各系部将评审后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于17日下午5时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5)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初审(10月17日):根据各系上报材料,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进行综合排名。
(6)张榜公示(10月18日—10月24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名单在院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7)学院审批: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学生,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核查,确实属实的将予以取消评选资格。直至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选结果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审批。
(8)系统上报(10月24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系部将审批后的名单通过国家奖助学金管理系统录入信息上报。(注:上报信息中,学生必须正确填写本人的建设银行卡号和户名)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评选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思想品德考核为优秀。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度学习成绩优秀,单科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平均分85分以上(含85分)。(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可适当放宽成绩要求)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是学院认定为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10月14日—10月18日):凡是我院全日制三年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制高职五年级的学生,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向所在系部申请,系意见栏及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负责人亲手签写,学生申请理由低于50字一律退回。
(2)班级评议(10月19日—10月23日):班委会根据申请学生实际情况组织全班学生进行公开评议,要求有班级会议记录备查。
(3)综合评审(10月24日—10月30日):各系部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纪校规等具体情况,按照评选条件对学生进行评审。
(4)填写表格(10月31日—11月5日):各系部组织初评合格的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电子表在系统录入,截止日期11月6日,上报信息中,学生必须正确填写本人的建设银行卡号和户名,否则无法转账发放资助金)、《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以上材料均需纸质表和电子表)。
(5)资料汇总(11月7日):各系部将评审后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逾期视为放弃指标。
(6)张榜公示(11月9日—11月15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名单在院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7)学院审批: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学生,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核查,确实属实的将予以取消评选资格。直至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选结果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审批。
(8)上报省资助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后的名单通过国家奖助学金管理系统录入信息上报。
三、国家助学金
1、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度每门单科学习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是学院认定为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凡是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享受国家一等助学金。
2、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10月14日—10月18日):凡是我院全日制三年制高职学生和五年制高职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的学生,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向所在系部申请,系意见栏及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负责人亲手签写,学生申请理由低于30字一律退回。
(2)班级评议(10月19日—10月23日):班委会根据申请学生实际情况组织全班学生进行公开评议,要求有班级会议记录备查。
(3)综合评审(10月24日—10月30日):各系部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纪校规等具体情况,按照评选条件对学生进行评审。
(4)填写表格(10月31日—11月5日):各系部组织初评合格的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电子表在系统录入,截止日期11月6日,上报信息中,学生必须正确填写本人的建设银行卡号和户名,否则无法转账发放资助金)、《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初审名单表》(以上材料均需纸质表和电子表)。
(5)资料汇总(11月7日):各系部将评审后的《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初审名单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6)张榜公示(11月9日—11月15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名单在院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7)学院审批: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学生,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核查,确实属实的将予以取消评选资格。直至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选结果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审批。
(8)上报省资助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后的名单通过国家奖助学金管理系统录入信息上报。
四、要求
1、各系部接通知后,成立系部评选领导小组,认真组织落实,在评选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2、所报材料的纸质档需系部书记签字盖章并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档发邮箱:183517079@qq.com,联系人:廖珊娜,电话:15907488331。
附件: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5.《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6.《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初审名单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