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收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它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通过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这是对广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资助办法,是对他们安心完成在院学业的有力支持。为有效地开展我院勤工助学活动,结合实际,特制定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一、申请条件
1.本院在籍学生,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2.学有余力,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中等以上,无不及格现象;
3.平时各方面表现良好,无违纪处分;
4.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5.出示相关材料:
(1)《学生个人勤工助学申请表》;
(2)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上一学年学生成绩证明(注明各门功课成绩)。
二、具体内容
1.勤工助学者必须由本人申请,填写《学生个人勤工助学申请表》,经班主任和系(部)审核后送学生处审批,由学生处统一管理。
2.部门若需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并填写《部门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学生处批准方可具体操作,否则,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部门自负。
3.勤工助学者应保质保量、及时高效地在相应岗位完成任务。若由于学生原因导致工作部门不满意的,可视实际情况减免其工作报酬。
4.勤工助学以学年为单位,学生要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在享有勤工助学资格期间,若出现违纪处分、成绩明显下降、功课不及格、生活奢侈浪费等现象则取消其资格。
5.勤工助学以院内工作为主,如有院外活动予以优先安排。
6.在勤工助学中如与工作部门发生矛盾者,应及时与党委学生工作部取得联系,不得采用非正当手段解决。
7.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报酬原则上由学生处负责。
三、其他
1.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归属学生工作部。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工作部
201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