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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1088vip奖学、助学金评定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9-13 】

为体现国家对优秀大学生,特别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奋发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一、组织领导机构: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学工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学工、教务、团委和各系(部)负责人为成员。

二、奖、助学金评定原则:

1、严格程序、公开推荐,不搞暗箱操作;

2、民主推荐、由下而上,不搞领导、老师提议名单;

3、民主决策集体领导,不搞个人决定;

4、公正廉明,公示推优,不搞内定名单。

三、奖、助学金评定对象:

我院获得国家统招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专科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奖、助学金标准

1、国家奖学金:8000/年/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年/人

3、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奖4000/年/人,二等奖

3000/年/人,三等奖2000/年/人

具体奖学金、助学金名额人数以省教育厅文件为准。

五、申请、推荐时间:每年9月-10月(具体时间以教育厅文件为准)。

六、基本申请条件:

1、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本年度综合测评中德育为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本年度综合测评中德育为良好及以上;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较高;

(5)家庭经济困难(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3、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本年度综合测评中德育为及格以上;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评选指标必须向独生子女、农村二女户的子女倾斜。

七、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1、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召开全体学生班会学习国家奖、助学金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

2、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供相关表格和材料。

3、辅导员(班主任)召集班委会讨论形成推荐意见,而后在全体学生大会上通报个人申请和通过班委会推荐意见。

4、各系(部)初评并公示(5天),广泛征求意见。

5、学生工作处整理各系(部)所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并提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公示(5天)。

6、推荐结果报送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

八、奖、助学金发放:

国家奖、助学金由财政统一拨付,我院在接到上级部门分次拨付的奖、助学金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次发放(打入学生银行卡帐号)。

九、奖、助学金管理与监督:

1、在申请国家奖、助学金过程中,发现学生向学院隐瞒家庭和个人实际情况,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如已领取奖、助学金的全部追回,学院并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2、坚决执行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获助学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接受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十、已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在奖、助学金发放前,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学院有权取消其获国家奖、助学金的资格,并追回其获奖、助学金的金额。所追回经费仍全部用于学生奖励。

1、因违法违纪受到学院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2、因退学、自费出国留学。

十一、本办法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经修订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1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