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教育部财务司、财政部教科文司《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08]17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协助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教厅[2010]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太阳集团1088vip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顺利实行,加强对我校生源地贷款工作的管理,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人负责。
第二章 借款对象、条件及共同借款人条件
第二条借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三年制和五年制的高职阶段(入学的第四年和第五年)的大专生。
第三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旗(县、市、区);
(5)在读学生当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6)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①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②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③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④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⑤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⑥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⑦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⑧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⑨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⑩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的条件:
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旗县(市、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60周岁之间;
(6)已获得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做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三章 借款额度、期限、利率和利息
第五条贷款额度:生源地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
第六条贷款期限:
(1)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贷款学生剩余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2)还本宽限期为3年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
第七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第八条贷款利息
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1)利息计算:根据积数计息法,以实际天数,按年计收利息。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贷款最后一年结息日为9月20日)。计算方式如下: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不计复利。
(2)财政贴息。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学生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
第四章 借款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
第九条申报材料
(1)贷款申请表。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上进行贷款申请后导出并打印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申请表前往村(居)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2)身份证明材料:
①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
② 录取通知书(老生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申报及办理程序:
(1)贷款受理起止时间为当年7月15日至当年9月30日。
(2)贷款受理部门:借款学生高考前户籍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
(3)审核材料。首次贷款时,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持上述申报材料向所在县资助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再次申请贷款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一方前往县资助中心,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 《申请表》即可。
(4)签订合同: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由湖南分行统一印制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该合同待湖南分行审批通过后方正式生效。县资助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盖章确认后交学生带往学校报到。
(5)电子合同回执单录入:借款学生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会自动生成贷款受理证明和验证码。借款学生持盖章后的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并将受理证明交给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中心老师根据受理证明,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县(区)资助中心老师在系统上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
(6)贷款发放与支付:由支付宝对借款学生进行实名认证并统一开立个人账户。支付宝将在国家开发银行统一规划的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的银行账户,同时通过短信、邮件通知借款学生。
第五章 就学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就学信息变更是指由于借款学生录入错误,或因其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修改的行为。就学信息变更将会影响借款人已签订《借款合同》的贴息截止日、宽限期、贷款期限等内容的变化。一般来说,就学信息变更还将引起还款计划的变更。目前,就学信息变更暂由借款人发起。
当学生需要变更就学信息时,首先带上已经办理完成的学籍异动手续单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并同意完成有关的义务之后,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的老师登入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提出就学信息变更申请,待学生生源地教育局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其次,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一方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县级资助办经办人审查《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单》
(2)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县级资助中心负责人复核生效,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根据变更内容更新该学生的就学信息;
(3)因就学信息变更导致入学年份、毕业年份、学制发生变化的,县级资助中心提醒借款人同时申请还款计划变更。
第十二条毕业信息填报(毕业确认)
毕业生于毕业当年5月份至6月份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就业单位相关信息,并更新联系方式。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的老师登入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三条借款人正常还本付息
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每年12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宽限期。)
第十四条提前还款
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时,需一次性还清一个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提前偿还按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十六条按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省开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将违约学生违约信息导入相应的各类社会信用征信系统。
(4)在校园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执行。原《太阳集团1088vip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