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湘教发[2021]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湖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推动“双一流”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升我省高校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的能力,促进科研成果应用和转化及产业化,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适用于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学研究。
第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高校年度科研计划,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结题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承担项目研究任务的高校负责项目的直接管理与实施,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初审和验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项目资金足额到位;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效,促进科研成果应用和转化;建立健全有关科研诚信、科技安全、科技伦理、科研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研究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按拟定计划开展项目研究,确保完成各项研究任务和目标;依规使用项目经费;及时申请项目验收,对项目成果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面向全省高校,分为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一般项目等三类。
1.重点项目。支持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围绕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把握科学前沿,聚焦产业转型升级和湖湘文化传承创新,开展较为深入的创新性研究;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着力解决行业、产业和社会发展难题。鼓励联合企业共同申报课题。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依托“双一流”学科建设和科研平台申报的项目。
2.优秀青年项目。支持高校青年科研骨干开展创新性研究,着力培养有较大潜力的青年科研人才。
3.一般项目。支持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根据国家、地方的一般性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着力提高我省高校教师整体科研能力。
第七条 申报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高校在岗人员,且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严谨科学态度,学风端正,学术诚信,具有开展和组织科研能力。优秀青年项目申请人应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项目组成员以青年为主。
2.申请项目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有利于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实施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一般为3—10人,人员结构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鼓励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进课题组。
3.承担省教育厅项目尚未完成(结题)者,不得再申请新项目。除省教育厅专项项目外,每人同时主持和参与的科研项目累计最多不超过3项。同一课题已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计划资助者,不得重复申报。申报时已在境外并将持续在境外达1年以上者不得申报。
4.申请项目的有关材料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承诺对此承担责任。
第八条 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实行“学校推荐、限额申报、择优立项”。
1.省教育厅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学校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2.省教育厅按年度拟订科学研究项目计划和各高校项目申报限额。
项目申报限额根据各高校的专任教师数量、科研项目年度结题验收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水平以及科研经费保障和使用情况等综合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3.高校根据省教育厅发布的申报计划和限额组织项目申报,并组织对本校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4.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由学校遴选后,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立项;一般项目由学校评审立项,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省教育厅建立科学研究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实行利益回避制度。
第十条 省教育厅建立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及结题验收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研究起始时间为发文公布之时。一般项目的执行期限为2年,其他项目的执行期限为2年至3年。
第十二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调整《项目申请书》的内容。
确因健康、工作调动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调整《项目申请书》的,应在项目研究期限过半之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附与变更要求相应的材料,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审核。
确需调整技术路线、变更依托单位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中若发现以下情况,省教育厅可作出终止或撤销该项目的处理。
1.项目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2.项目到期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课题组成员或研究课题等重要事项的;
4.经查实,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背科技安全、科研诚信等行为的。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原渠道退回。撤销项目的,5年内不受理项目负责人新的项目申请,视情况调减所在高校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限额;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项目组成员的责任。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结题。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的结题验收由高校组织初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验收材料进行集中审核评议;一般项目的结题验收,由学校审核、省教育厅抽查。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承担者是否按项目任务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是否与申请书中预期目标相符,是否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规。
第十六条 对不同类型的研究课题实行分类评价:对应用性研究主要进行自主知识产权和对产业竞争力贡献的评价;对公益性研究主要进行满足公众需求和产生社会效益的评价;对基础性研究主要进行科学意义和学术价值的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程序:
1.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申请,填写《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同时提交所有成果支持材料。与项目研究相关的研究成果必须注明“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能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和作为结题依据。
2.学校评价验收。各高校要坚持结题标准,认真做好结题验收材料的审查工作并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审核。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本校专家不超过2名。
3.提交结题材料。各高校审核后,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结题材料上传至省教育厅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开放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每年6月和12月的最后一周省教育厅集中受理高校报送的结题材料。不受理个人报送的结题材料。
4.结题情况通报。省教育厅审核评议完毕后,对结题情况进行通报。符合结题要求的项目,由省教育厅颁发结题证书。
第十八条 项目未完成申请书中的预期研究目标、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违反了科研管理相关规定的,不予通过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对于项目结题验收专家评审意见,允许项目负责人申请复查。需要复查的结题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所在高校应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申请,省教育厅组织复查。
第二十条 青年项目、一般项目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不得延期。重点项目确因项目研究需要,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某些探索性强,与预期不符难以继续开展意见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总结报告,阐明原因,所在学校可建议予以终止、撤销,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项目要求,统筹高校“双一流”建设省级专项资金、自有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足额保障立项科研项目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18]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高校应把成果转化情况作为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促进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科研成果转化的费用和收益,执行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技[2020]1号)等有关文件、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科技成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对高校教师科研评价的导向作用,突出质量要求,把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放在首位,加强科研诚信,规范科技伦理,保证科技安全。对科研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