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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1088vip纵向和自立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点击数: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6-09

 

太阳集团1088vip纵向和自立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永职院发[2021]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纵向科研项目和自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激发我校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关于贯彻落实湘办发[2017]9号文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办[2017]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18]1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是以“太阳集团1088vip”名义申报(含联合申报),由政府科研及规划部门立项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自立科研项目经费是由学校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而安排的经费。

配套经费是学校为支持并确保上级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和自立科研项目顺利完成而配套或资助的经费。

第三条  凡以学校名义申报取得的纵向科研项目和自立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纵向和自主科研项目经费的配套资助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三种。

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学技术部的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艺术基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其他一律不作为“国家级科研项目”列入。

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国家科学技术部除外)的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省社科基金教育学专项课题和省社科基金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科教联合项目和科药联合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湖南省科学技术厅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含专项课题)、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子课题以及项目发布部门在立项文件中明确认定为省级项目的科研项目,其他一律不作为“省部级科研项目”列入。

市厅级科研项目包括: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湖南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湖南省各厅局(科学技术厅除外)的项目、永州市社科基金项目、永州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永州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等。

第五条  学校对以“太阳集团1088vip”为第一申报单位且项目主持人为我校人员获得的校外纵向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给予配套资金资助。项目主持人调离学校,不予经费配套。

第六条  纵向立项资助科研项目按如下标准给予配套资助:

1.国家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按1:2配套;

2.省部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按1:1配套;

3.市厅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按1:0.5配套。

第七条  所有科研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结项方予以配套。纵向立项资助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分两次拨付,各占配套资助额的50%。第一次配套为项目的年度(中期)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报告或阶段性检查获得通过后,对已拨入的经费给予50%配套资助;第二次配套为项目结题后,对研究成果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给予另外50%配套资助。

第八条  凡获得校外纵向立项不资助的科研项目按如下标准给予资助:

1.国家级立项不资助项目给予3万元的资助;

2.省部级立项不资助项目给予1万元的资助;

3.市厅级立项不资助项目给予0.5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自立科研项目校级课题按如下标准给予资助:

1.重点项目:给予1万元资助;2.优秀青年项目:给予0.5万元资助;3.思想政治教育项目:给予0.3万元资助;4.一般项目:给予0.3万元资助。

自立科研项目的校级高等职业教育教改研究课题按如下标准给予资助:1.重大课题:给予2万元/项资助;2.重点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给予1万元/项资助;3.一般课题和教学管理专项课题:给予0.5万元/项资助。

第十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子课题要获得学校的认定并获得经费配套资助,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立项批文中要有我校名称且标注所承担的具体任务;二是子课题直接划拨进校经费应在3万元以上,否则不能获得相应层级的校内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  对于同一科研项目若已获学校科研基金资助,同时获得校外国家级以下立项不资助项目,学校不再给予资助;若同时校外国家级以下立项资助项目,在配套资助经费中扣除其已获学校资助金额。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使用的基本依据。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下达部门对费用预算有相关规定或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或要求执行,没有要求的按本规定执行。预算编制科目一般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在编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时,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间接费用不再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由项目管理部门直接核定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资金直接支付给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十类科目编制预算,各项预算不设比例。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校内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科目可以合并,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出版费,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九)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项目组成员和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十)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等两类。

(一)管理费:是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执行过程管理、中期检查、验收结题等各类科研管理费用的支出。

管理费的提取金额,对于批准立项部门有文件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相应文件执行;对于批准立项部门没有文件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从科研项目总经费中按5%一次性提取,并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管理。

纵向立项不资助的科研项目的资助经费和自立科研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二)绩效支出:绩效支出用于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充分发挥绩效激励作用、体现科研人员价值而安排的人员费用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发放。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根据项目执行进度、绩效完成情况发放。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上限为: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

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按项目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上限为:10万元及以下部分50%,超过10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为40%,超过3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20%,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13%。

第十六条 简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调剂手续,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耗材等采购流程,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科研仪器设备、耗材或科研服务(如软件开发、印刷项目、教学资源开发等),其中预算金额2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采购或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提交学校采购招标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且达到学校招标采购限额的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产业处组织专家对项目采购来源的唯一性、必要性等进行论证,提交学校采购招标办公室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属于《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湘财库[2012]8号)范围的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于在基层偏远山区(林区)的季节性劳务用工费用,无法办理银行卡汇款业务的,可以不通过银行转账,按照审批程序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科研业务差旅费的支出按照《太阳集团1088vip科研差旅费管理办法》(永职院发[2020]3号)执行。

第二十条  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须填写《太阳集团1088vip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表》(见附件1)和《太阳集团1088vip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表》(见附件2),劳务费和绩效支出必须发至本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中需支付专家咨询费,须填写《太阳集团1088vip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发放表》(见附件3),其具体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天(税后)。院士、学部委员、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可开支科研业务接待费,科研业务接待费的接待标准按照《太阳集团1088vip工作餐实施办法(试行)》(永职院发[2019]10号)执行。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第二十二条  纵向和自立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简化科研经费报销审批流程。

审批和报账流程为:项目经办人办理→项目负责人确认→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计划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经费审批和财务报销审核制度,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所有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报销票据要求必须符合太阳集团1088vip经费开支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永职院发[2021]4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针对野外科考、社会调查、心理测试等特殊科研活动发生的餐饮住宿、数据采集等各类费用,不易取得合规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可根据《开展野外考察无法取得餐饮住宿费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情况说明》(见附件4)、《开展野外考察期间餐饮住宿费收款证明》(见附件5)以及收款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将其作为特殊科研事项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造表确认、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六章  科研经费决算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已办理结题手续或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凭项目结项(或结题)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科研经费结账手续。科研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在通过中期检查后可报销50%的科研经费。

重大科研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必须进行财务决算,项目负责人应在计划财务处的协助下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科技产业处、计划财务处签署意见后,根据相关要求报送并存档。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学校使用,在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原则上由原项目负责人优先使用,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上交年度进展报告的科研项目,暂停科研经费开支。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结题验收的项目,或经批准延期后仍不能结题验收的项目,学校收回给予该项目的所有资助经费。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撤销的项目,下拨经费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资助经费由学校按规定收回。


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学校应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十条  科技产业处、计划财务处、总务后勤处、审计处、监察室等部门在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方面各司其责、相互协作,建立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经费申报预算和支出决算,按照批准的科研经费使用计划执行,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科研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通过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以文印费、耗材费等各种名义套取科研经费。

第三十三条  科研经费在使用过程中,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性费用;严禁以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列支按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科研人员如有违反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202111日起施行,原《太阳集团1088vip纵向和自立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永职院发[2020]8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变化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附件1 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表.docx

附件2: 附件2 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表.docx

附件3: 附件3 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发放表.docx

附件4: 附件4 开展野外考察无法取得餐饮住宿费发票的情况说明.docx

附件5: 附件5 开展野外考察期间餐饮住宿费收款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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